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137號
原 告 朱育賢
訴訟代理人 朱嘉華
被 告 英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長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鴻
訴訟代理人 沈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據本院判決駁回
在案,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故原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顯
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抗告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