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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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喬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筱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000元(即50萬元-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500元,上訴人應補繳
不足之裁判費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3,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