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259號聲請人瑞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章、 張淑絹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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