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1號上訴人 康碧玉 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茂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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