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 謝金龍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被告 黃介信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上開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時雖依系爭3筆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之課稅現值以其應有部分2分之1計算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740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惟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實際交易價值,依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總額為8,404,762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應為上開價額之2分之1即4,202,3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2,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7,533元,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146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第二項。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再開辯論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