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2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3.640元,經本院於民國97
年3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
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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