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丙○○、丁○○等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
核算,原告甲○○、 林文溪 二人合計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數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