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小字第212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