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小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小字第212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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