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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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7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設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7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該第一審判決書於98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之住所,由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上訴人之父 郭廣村 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並加計在途期間1日,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98年12月20日,因該日係星期日,故以次日即98年12月21日代之,而上訴人遲至98年12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狀章戳足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