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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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莊婉平 即 莊濱郎 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中銘 即莊濱郎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中成 即莊濱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莊濱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