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7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增指定辯護人陳偉民律師被告朱有宏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永增、朱有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李毓華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