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42號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號號14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7年1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7年2月2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