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告 呂美香 即德寶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幣(下同)540,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