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甲○○
乙○○
一、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之「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欄」所示,扣除原告分別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之裁判費如附表之「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欄」所示。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表:│├──┬─────┬───────────┬──────────────┬──────────────┤│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新台幣)│├──┼─────┼───────────┼──────────────┼──────────────┤│一│甲○○│貳仟萬元│壹拾捌萬捌仟元│壹拾捌萬柒仟元│├──┼─────┼───────────┼──────────────┼──────────────┤│二│乙○○│壹仟萬元│壹拾萬元│玖萬玖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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