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袋(重零點貳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3年度毒偵字214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高雄市刑警大隊查扣之煙草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其檢驗結果顯示其中合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因被告甲○○業經本署以93年度毒偵字第2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一案,經本院以93年毒聲字第8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5月18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2144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卷附本院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而扣案疑似大麻之煙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確實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煙草重0.25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5月21日調科壹字第220017221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