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籃冠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欲向被告請求之總金額為多少(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並列出各項請求各為多少及提出相關單據。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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