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蕭家得
蕭家生 被告 黃張素柑
黃信豪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所明文,查原告陳報如被告依訴之聲明一回復原狀並依訴之聲明二允許原告埋設水管,原告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計算式:46,000元+20,000元=66,000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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