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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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陳振民 被告 李盈瑩 訴訟代理人 林湘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須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