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王雅瑄 被告 王晴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