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陳萬譽
紀倍宗 被告 柯嘉雄
柯走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60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紀倍宗、陳萬譽各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暨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0元(計算式:(850,000+850,000=1,7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