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7號聲請人 陳清棟 即福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福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福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福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需時間處理稅務申報相關事宜,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六個月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及清算應行相關必要事項,堪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於法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稅捐債務及稅務申報,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