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甲○○被告吉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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