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三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二八○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更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一二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