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О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九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直接騷擾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直接騷擾之裁定」罪。本院審酌被告除有過失致死前科外,別無其他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屬良好,被告無視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所核發之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三九六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故意違反之,且對告訴人甲○○○造成精神之困擾,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對告訴人除以言語直接騷擾外,尚查無進一步之身體暴力行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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