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5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伯彰
被 告 林永興
被 告 林黃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係屬財產權訴
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
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議題參之決定
內容參照),先予敘明。
二、本件訴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2,100元,然查本件爭執
之不動產經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應為567,040元,應繳納裁判費用6,170元,債權人起訴
時僅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