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45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被   告  柯和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四四
四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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