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 乾京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王開源」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查明後,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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