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真和科技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鍾隆毓」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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