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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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李明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儀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