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