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玖萬壹仟零貳元(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價額為新臺幣捌佰叁拾叁萬伍仟零貳元,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陸仟元,共計壹仟壹佰柒拾玖萬壹仟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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