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8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臺東縣○○鎮○○路○○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銘珠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敏捷┌───────────────────────────────────────────────┐│本票附表:無利息97年度票字第28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97年4月10日│5,000元│97年4月10日│CH231083│││0│││││││1││││││├─┼───────────┼─────────┼───────────┼────────┼──┤│0│96年2月9日│10,000元│97年5月15日│CH128550│││0│││││││2││││││├─┼───────────┼─────────┼───────────┼────────┼──┤│0│97年5月10日│5,000元│97年5月10日│CH231084│││0│││││││3││││││├─┼───────────┼─────────┼───────────┼────────┼──┤│0│96年2月9日│10,000元│97年6月15日│CH554107│││0│││││││4││││││├─┼───────────┼─────────┼───────────┼────────┼──┤│0│97年6月10日│5,000元│97年6月10日│CH231085│││0│││││││5││││││├─┼───────────┼─────────┼───────────┼────────┼──┤│0│96年2月9日│10,000元│97年7月15日│CH554108│││0│││││││6││││││├─┼───────────┼─────────┼───────────┼────────┼──┤│0│97年8月10日│1,000元│97年8月10日│CH231088│││0│││││││7││││││├─┼───────────┼─────────┼───────────┼────────┼──┤│0│97年7月10日│5,000元│97年7月10日│CH2310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