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97號
原   告  鄭佩玲
上列原告因與 李冠霖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業繳納裁
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貳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貳萬零壹佰柒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份: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x12
  月÷10%=2,4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代納電費部份:56,586元
三、以上合計為2,456,586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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