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70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70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葛亮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四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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