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十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貳貳貳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江德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顏平國~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柯振坤新竹企銀八德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壹萬叁仟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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