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戊○○
乙○○甲○○兼被告己○○右當事人間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戊○○、乙○○、甲○○為原告丁○○○、丙○○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丁○○○、丙○○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及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死亡,丙○○之父 吳宗德 則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死亡。茲兩造迄未就戊○○、乙○○及甲○○為丁○○○、丙○○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命該三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五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