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陳忠佑 被告 顏毓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顏毓佑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陳忠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陳思帆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