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原告 卓鏡男 被告 陳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卓鏡男曾聲請對被告陳義清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0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9,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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