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40號
原   告  蔡惠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琪雯 、陳永
  福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10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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