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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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瑞和 律師被告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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