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桃園地院
95年度桃簡字第2404號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7月7日20時許」、「95年8月9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本院95年度簡字第7297號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
9月3日凌晨3時2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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