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5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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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5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575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遇春 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正劉遇春確為聲請人公司經理人之證明(如公司登記事項卡、章程、契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等,並須合於公司法第29條、民法第553條之規定)或補正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菊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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