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甲○○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豐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棄損壞部分,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之代表人乙○○於審理中當庭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即被告甲○○被訴毀棄損壞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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