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程弘模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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