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唐禎琪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嗣先後於同年九月六日及十一月六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