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620號
原 告 愛菲爾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奕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