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9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620號
原   告 愛菲爾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奕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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