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彭天福曾玉里 之繼承人原告 彭天俊 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原告 彭秀美 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原告 彭玉美 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原告 彭藍妹 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原告 鄭志龍 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前列彭天福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天俊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秀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玉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藍妹即曾玉里之繼承人、鄭志龍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共同原告 彭美雲 即曾玉里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許玉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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