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7號再審原告 彭賴得妹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璧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增成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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