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林宗良 原告 曾桂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添福 、 林添登 、 林添水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