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黃虹陵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冠雄 被告 玉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黃虹陵、黃冠雄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9,000元、100,6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3,970元、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潘宜伶